「法院會不會因為對方收入比較高,就把監護權判給對方?」
監護權的判斷並不是單純比較父母誰比較有錢,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照顧情形、子女意願、生活環境及其他因素後做出判斷,本文將整理法律上監護權判斷的標準,以及實務上爭取監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
當父母離婚或分居時,對於小孩應該跟誰同住、就讀哪間學校、發生重大疾病時應採取什麼治療方式等問題,時常產生爭議,這些都與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有關,而所謂「監護權」(親權),便是指由父或母擔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為子女決定這些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監護權並不等於「小孩跟誰住」,法院除了會決定由父或母擔任監護人以外,也可能進一步安排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方),並約定非同住方與子女探視的時間與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很多人認為,父母雙方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經濟條件比較好的一方應該比較容易獲得法院青睞,不過其實經濟能力並不是法院判斷監護權的唯一因素。
法院在判斷由父或母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時,核心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根據父母雙方親職能力、子女照顧狀況、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估。
法院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委派社工進行訪視,藉由社工訪視報告進一步詳細了解父母雙方各自照顧小孩的狀況、子女意願等。
因此,即使一方收入較高、擁有較好的經濟條件,也有可能平時較少照顧子女,或工作時間過長無法提供穩定的照顧,而經濟條件較為普通的一方,若是能夠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並且長期實際照顧子女,那也不會單純因為收入較低就處於劣勢。
另外,法院實務上也會依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人數考量以下因素:
對於年幼的子女,尤其仍處於需要母親哺乳、照顧或高度依賴主要照顧者的階段,可能會將幼兒對於母親的照顧需求列為判斷親權歸屬時的考量因素。
如果有兩名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原則上也會考量兄弟姊妹之間的手足關係,避免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將手足分開由父母雙方各自照顧,原因是手足之間通常具有長期且密切的情感連結,讓兄弟姊妹能夠繼續共同生活,可能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不過,手足不分離也不是絕對原則,如果兄弟姊妹的年齡、個性、就學狀況、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或實際照顧情形有所不同,分別由父母照顧反而更符合個別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作成不同的安排。
法院在判斷由父母何人擔任親權人時,會考量父母是否願意尊重及維持子女與另一方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
例如父母分居或離婚後,其中一方仍願意配合另一方探視子女,通常較能顯示其具有促進親子關係的能力。
反之,如果經常無正當理由阻撓另一方與子女見面,或刻意讓子女排斥另一方,甚至在子女面前貶低另一方,這些非友善父母的情形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親職能力及親權歸屬時的考量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所謂共同監護,是指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關於子女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需要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至於子女平時主要與哪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如何與子女會面交往,仍可以另外約定或由法院決定。
共同監護的優點,在於父母都能持續參與子女成長及重要決策,如果雙方離婚後仍能理性溝通,對於子女的教育及照顧也有基本的共識,共同監護通常可能是一種適合的安排。
反之,如果父母關係惡劣,對於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安排等事情都無法達成共識,共同監護反而可能加劇雙方衝突,甚至造成子女重要事項無法順利決定。
單獨監護,是指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由該方負責子女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單獨監護的優點,在於當父母雙方難以溝通時,可以由單獨擔任親權人的一方負責決定,避免因雙方意見不合而影響子女的生活及成長。
如果平時主要由自己照顧子女,可以整理相關資料,證明自己長期參與子女的日常生活(例如:誰負責與學校老師或安親班聯繫、誰主要陪伴子女參加學校活動或課外活動、子女平時由誰陪同上下學)。
具有穩定的生活及照顧環境(例如居住環境及房屋狀況的照片、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子女就學安排)。
平時與子女的互動狀況(例如平時的生活照片、親子對話紀錄、學校活動紀錄、共同出遊照片)。
家人或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的情形。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沒有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仍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視的權利,法律上又稱為會面交往權。
探視的時間與方式,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如協議不成,則可以聲請由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案,通常會針對平日或假日、寒暑假、農曆過年等期間,明確約定探視時間及接送方式,以利雙方遵守及履行。
一般法院案件從收到訴狀至判決下來,通常需要6-8個月,不過實際仍視案件爭議性、證據調查等程序而有所不同。
至於是否需要請律師,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但如果雙方對於監護權爭議較大,或涉及扶養費、會面交往、暫時處分等問題,建議先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及應準備的證據,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由法院直接裁定探視方案後,雙方都必須依照探視方案履行。
不一定,法院會依子女的年齡、意願及具體狀況評估,並非只要孩子表示想跟某一方生活,就一定依照孩子的意願決定。
法院不會只因為孩子在錄音中表示想跟爸爸或媽媽住,就直接決定監護權歸誰,且如果是父母刻意詢問、引導孩子回答,甚至要求孩子表達「想跟誰、不想跟誰」,反而可能讓法院觀感不佳。
監護權案件涉及親權、主要照顧者、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多項法律問題,哪些資料值得提出、如何整理證據,以及訴訟中應該主張哪些重點,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因此,若雙方爭議較大,宜及早釐清案件爭點及證據方向,審慎處理監護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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