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

「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自7月1日起正式全面施行,關於職場霸凌、高風險作業安全等議題,企業與勞工都應特別留意。

參考資料:勞動部新聞稿

一、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第22-1條,明訂職場霸凌之要件: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二、哪些情況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包含下列情形:

  1.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2.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3.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4.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被老闆霸凌怎麼辦?

依據職安法第22-3條規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三、雇主的防治義務

法律明定雇主防治義務:公司必須依其企業規模建立明確之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如果違反未採取措施,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本次修法也加強承攬管理及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相關規定。

律師叮嚀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配套子法已正式上路,對企業而言,不只是增加幾項規定,而是整體職場管理責任的提升,建議企業應重新檢視現行的職安制度、承攬管理流程,以及內部是否已有建立職場霸凌預防相關機制,以避免違法風險。

而對員工來說,若在工作中遇到不合理的指揮、長期高壓管理或疑似職場霸凌的情況,可以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或依職安法相關規定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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