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許多兒少性侵受害者因年幼無助,成年多年後才有勇氣揭露創傷,卻往往面臨追訴時效已過的司法困境。為保障兒少權益,立法院會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落實保障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權益。
修法前,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日」起算,依據所犯罪名的不同,追訴權時效最長為30年,然而,兒少性侵害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往往因為年幼缺乏求助能力或與加害人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遲遲無法向外求助,因此不少被害人直到成年後,才有能力提出告訴,才有能力面對創傷並尋求法律協助,卻發現案件已超過追訴權時效,無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使司法難以實現正義。
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章(如強制性交、猥褻、權勢性交等犯罪)及刑法其他相關性犯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保障年幼無助導致無法及時尋求法律協助的受害者,在成年後還能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
依據同步增定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只要在新法施行前,案件的追訴時效已經開始進行且尚未完成者,均適用新法規定,讓更多被害人獲得法律保障。
(1) 由於案件可能已經經過多年,建議先由律師協助評估是否仍在追訴權時效內,並整理可運用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日記、就醫紀錄、照片、錄音或相關證人證詞等。
(2) 善用社福與心理支持資源,性侵害造成的影響往往不只是法律問題,也可能伴隨長期心理創傷,被害人可透過社工、心理諮商師或相關社福資源,在專業協助下逐步面對司法程序,降低訴訟過程帶來的心理負擔。
這次修法的重要意義,在於法律開始正視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理解被害人可能需要多年時間才能揭露創傷,而不再一律以犯罪發生時點計算追訴權時效。
不過,追訴權時效只是能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一項條件,案件是否能成立,仍須視個案事實及證據而定。因此,如果曾遭受性侵害,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是否符合提告要件,並及早蒐集、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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