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租客,但租客只有支付前兩個月租金,之後便開始積欠租金,當事人多次透過電話及訊息聯繫,但租客長期不讀不回,且持續占用房屋,導致當事人無法收回房屋,且當初沒有簽訂書面租約,當事人對於如何要回房屋因而感到相當困擾。
處理經過
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雙方租賃關係、租金給付及積欠情形等證據,發函催告租客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房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租客返還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最終法院判決租客應搬離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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