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並離婚後,當事人才知道自己有分配財產的權利,故尋求律師協助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處理經過

本件被告抗辯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便已經有約定夫妻財產各自處理互不請求,因此我方當事人不得再請求財產分配,經律師研擬策略,傳喚證人釐清雙方當初離婚真意後,法院認定當初離婚協議的約定,並非係指雙方要放棄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我方當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有理由,後續經律師聲請調查被告各項存款、保單等財產後,成功使我方當事人獲得上千萬元之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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