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父母年紀漸長,身體狀況不佳,精神狀況也逐漸下滑,父母的三名子女中,當事人長期照顧父母生活起居,但因父母名下有不少財產,兄弟姊妹對於誰要擔任監護人有很多爭議。

處理經過

律師整理當事人長期照顧父母生活起居、就醫及日常照護等情形,並協助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說明由當事人擔任監護人之必要性及適當性,審理過程中亦針對其他兄弟姊妹所提出的疑慮逐一說明,最終法院審酌父母之實際照顧情形後,選定我方當事人擔任監護人。

監護宣告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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