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與先生原本有兩名子女,離婚後一開始先生按時給付扶養費,沒想到過幾年後,先生卻不願意繼續付扶養費,導致當事人獨自負擔兩名子女的學費、生活費,經濟壓力沉重,因而尋求律師協助。
處理經過
通常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案件中,父親跟母親負擔扶養費的比例為各1/2,而在本件法院審理程序中,被告(先生)表示因經濟不寬裕,僅願意支付每月數千元的扶養費,惟經律師聲請調查財產資料,主張被告薪資收入明顯高於我方當事人,應由被告負擔較高比例的扶養費,最終成功使法院裁定被告應負擔3/5比例的扶養費,並且判決被告要返還之前我方當事人代墊的所有扶養費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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