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後,除了處理後事,更會面臨遺產及債務的繼承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大量債務,或繼承人不希望繼承遺產,便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理?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父母拋棄繼承後,子女是否也會受到影響?以下由律師帶您了解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聲請流程及常見問題。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所謂拋棄繼承,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依法律規定向法院表示不願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務。
例如,父親過世後,子女發現父親生前有大量借款、信用卡債務或其他未清償債務,經評估後,認為不希望承受父親的遺產及債務,就可以考慮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但要特別注意,拋棄繼承並不只是放棄繼承債務,也會一併放棄繼承遺產。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過世父母或其他親人的債務嗎?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我國民法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應先確認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如果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且繼承人不希望處理後續遺產事務,可以考慮拋棄繼承;如果財產及債務狀況尚不明確,則不宜急著放棄繼承,應先進行評估後再做處理。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關於該條規定的「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並非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當天開始起算三個月,而是從繼承人知道自己已經具有繼承資格時開始計算。
例如:父親過世,子女知道父親死亡,且自己依法具有繼承權,原則上從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資格,則從第二順位繼承人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算,如果因為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由其他人取得繼承資格,也應注意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限。
「所謂知悉得繼承,係指知悉得為繼承人者而言。至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如遺產、債務等,其繼承人是否知悉,要與知悉得繼承與否無涉」(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家抗字第131號裁定要旨參照)
原則上,拋棄繼承必須在三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不過,若涉及繼承資格何時發生、何時知悉得繼承,或是否有其他事由得主張拋棄繼承,仍應依個案判斷,可以與律師討論評估。
- 拋棄繼承聲請狀:撰寫書面聲請狀,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據等資料,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的意思。
-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證明聲請人的身分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
- 繼承系統表:列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相關親屬關係。
- 印鑑證明:建議向戶政人員申請時,告知用途為「拋棄繼承」。
- 已通知其他繼承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通知書或郵件回執,證明已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資格的人。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依個案情況,法院可能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首先,確認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繼承順位,以及是否符合繼承資格。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則為當然繼承人,與上述有繼承權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時,配偶依法單獨繼承。
確認繼承資格後,準備拋棄繼承聲請狀及其他必要文件(包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文件)。
拋棄繼承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而不是向聲請人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設於臺北市,即應向具有管轄權的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收到聲請狀後,會審查聲請內容及相關文件,如果資料不完整,可能會通知聲請人補正,而審查完成後,法院會寄發准予備查的函文。
這是拋棄繼承最容易被忽略的問題之一,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中,親等較近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舉例來說:王先生過世後,留下兩名子女甲、乙,甲、乙均辦理拋棄繼承,但甲有一名子女丙,則丙可能因為甲、乙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資格,此時,丙如果也不希望繼承王先生的遺產及債務,就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拋棄繼承可以由繼承人自行準備文件向法院聲請,也可以委託他人或律師協助代理辦理。
不可以,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依法辦理。
因此,即使父母生前有很多債務,子女也不能在父母還在世時,提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依法完成後,原則上不能任意撤回,因此在提出聲請前,應謹慎確認自己是否確實要放棄遺產及相關繼承權利。
拋棄繼承是各繼承人自己的權利,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不會影響你辦理拋棄繼承的權利。
例如,父親過世後,兩名子女中只有一人不想繼承,就可以由該名子女自行辦理,不需要其他子女一起拋棄。
聲請拋棄繼承需向法院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或家中有多名繼承人、未成年子女等複雜情形,建議先確認適合的繼承處理方式,再決定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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