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視劇常常一言不合就揚言要登報斷絕親子關係,但是登報真的能斷絕親子關係嗎?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一、如何斷絕親子關係?
只要是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血親,在法律上是「不能」斷絕親子關係的,就算登報聲明也沒用!除非被別人收養,在法律上就會暫時停止你與原來父母的親子關係,但如果終止收養,一樣會恢復你與原來父母的親子關係。
一般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撇除感情上的原因,不外乎就是父母子女間「遺產」或「扶養」的問題,那不能斷絕親子關係,是否就注定要讓不適格的父母或不肖子女繼續享有遺產或扶養費的利益呢?其實還是有解決辦法的,下面慢慢為大家說明。
二、父母未盡照顧義務,等父母老了卻還要付錢養他們?
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在父母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侵害子女的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如果成功獲得法院裁定免除,之後子女就不用付扶養費給父母。不過律師提醒,每個案件情形不同,不一定符合法律允許免除扶養的要件,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三、子女不孝,卻可以得到自己的遺產?
預立遺囑讓該名子女「喪失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 1145 條規定,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該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若不符合喪失繼承權要件,可透過遺囑讓子女只繼承特留分
透過預立遺囑表示財產都給比較孝順的子女,至於不孝的子女,只能繼承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如此也可達到讓不孝子女減少繼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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