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視劇常常看到一言不合就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但這在法律上真的有效嗎?答案是:完全沒用!依我國民法規定,血緣關係是無法單方面切斷的。
不過,這並不代表你必須無條件接受不合理的扶養負擔,若父母過去未盡照顧責任或有重大虐待,法律其實賦予你「免除扶養義務」的權利。
只要是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血親,在法律上是「不能」斷絕親子關係的,就算登報聲明也沒用!除非被別人收養,在法律上就會暫時停止你與原來父母的親子關係,但若未來終止收養,關係依然會恢復。
一般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撇除感情上的原因,不外乎就是父母子女間扶養費負擔或經濟問題,雖然法律不允許切斷血緣關係,但這並不代表你只能被動接受,而是可以透過免除扶養義務保障自身權利。
依據民法第 1118 條之1規定,若父母對子女有以下情事,子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從小父母就離家出走、未曾支付扶養費)。
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即可免除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但實務上,法院重視的是「證據」(例如親友證詞)與「舉證責任」,由於免除扶養義務案件通常是子女成年後提出聲請,年代久遠,證據蒐集往往是勝敗關鍵,建議在提出聲請前,先完整梳理過往事實與事證,以評估訴訟之可行性。
「減輕扶養義務」,是指子女仍然負有扶養義務,但扶養的程度可以降低,例如,原本依法可能需要負擔一定的生活費用,法院審酌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後,認為不宜要求子女負擔全部扶養責任,即可能裁定減輕其扶養義務,僅要求子女負擔部分比例的扶養費用。
「免除扶養義務」,則是更進一步經法院認定符合民法所定要件後,子女對於該父母的扶養義務得以完全免除,不必再負擔扶養責任。
首先應整理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相關資料,例如長期未支付生活費、未照顧子女、家庭暴力、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足以證明扶養情形的證據,證據愈完整,愈有助於法院了解雙方過去的扶養情形。
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並於聲請狀中敘明雙方親子關係、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具體事實,以及為何達到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度。
法院受理後,會依雙方提出的資料進行調查,並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調查相關證據,綜合考量父母過去是否確實未盡扶養義務,最終依個案情況作成裁定。
當父母入住機構、接受安置或申請相關補助時,政府可能先行代墊部分費用,日後再依相關規定向子女追討,這時候如果完全不理會社會局的通知,後續安置費用將持續增加,並面臨社會局追討代墊費用。
因此,如果收到社會局寄發的公文,要求子女繳納父母的安置費用或相關代墊款,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如果子女認為自己符合民法規定,具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應儘速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如果確實存在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情形,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並依個案情況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尤其是已經收到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的公文時,更不要置之不理,應儘早行動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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