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財產規劃時,許多人會想到遺囑、保險或信託,然而,很少有人思考,如果有一天因為失智、中風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失去判斷能力,究竟是誰能替自己做醫療、生活及財產上的重要決定?事實上,法律未必會依照你的期待安排。

文章目錄
  1. 當你失去判斷能力時,誰可以幫你做決定?
  2. 哪些情況會受監護宣告?
  3. 什麼是意定監護契約?
  4. 如何訂定意定監護契約?
一、當你失去判斷能力時,誰可以幫你做決定?

依據民法第1111條規定,如果成人喪失意思能力時,法院會依照聲請人之聲請,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任一名或多名監護人,由監護人處理受監護人的生活、醫療與財產事項。

沒有意定監護契約,可能產生哪些問題?

沒有意定監護契約時,當事人一旦因失智、重病或意外而喪失判斷能力,將須由法院依法透過監護宣告程序選任監護人,實務上不僅可能出現家屬間對監護人人選的爭議,也可能導致真正了解當事人意願或實際照顧者未必能取得監護權,律師處理監護宣告案件時,也常見到許多監護宣告案件演變為家屬間爭產的工具,甚至衍生家庭糾紛與訴訟風險。

二、哪些情況會受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制度並非只有老年或失智症患者才適用,只要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理解自己的法律行為或辨識其效果,就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常見狀況例如

高齡失智者、因事故成為植物人、重度智能障礙、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等等,若家屬發現當事人已無法自行處理銀行存款、出售房屋、簽署契約、辦理醫療同意等事項,就可以評估是否聲請監護宣告。

三、什麼是意定監護契約?

依據民法第1113之2條以下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是指成年人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預立意定監護契約並依法辦理公證程序,當將來因精神障礙、失智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時,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協助處理其生活照護、醫療決策及財產管理等事項,以確保當事人於失能後仍能依其意願被妥善照顧與尊重,換言之,讓受監護人可以依照自己意願選任監護人,而非由法院替你做決定

誰特別需要意定監護契約?
四、如何訂定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須以書面方式訂定,並向公證人辦理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且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應明確約定受任人(即未來監護人)的姓名、受任範圍(例如:醫療決策、財產管理、生活照護等),並指定是否為單獨或共同監護。

律師提醒

近年來隨著高齡化社會及家庭結構變化,越來越多人開始意識到預立遺囑及意定監護契約的重要性,提早規劃不僅能確保財產依照自身意願分配,也能在未來失去判斷能力時,事先指定信任的人協助處理醫療與財產事務,避免家屬間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與負擔。

實務上,究竟應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是預先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必須依照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家庭關係及財產情形綜合評估,若家人已出現失智、重大疾病或認知能力退化等情形,建議及早尋求法律協助,規劃最符合本人利益的安排,避免日後因醫療決策、財產管理或親屬爭議而衍生更多家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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